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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32证券简称:新柴股份公告编号:2025-4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5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新昌县大道西路888号,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白洪法先生。

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9人,代表股份15487577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2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

154001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6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8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8人,代表股份87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人,代表股份87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5%。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仇建平先生、石荣先生、朱观岚先生对本

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9644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513%;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14%;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346%;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6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5%。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5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8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5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8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5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8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3.0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465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8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498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1%;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58%;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2%。

3.05《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3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7%;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632%;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69%。

3.06《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5463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8440%;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17%;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69%;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3.0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34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0%;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6%;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3917%;反对2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569%;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3.0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46521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48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000%;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见证律师:胡敏、谢昕辰3、结论性意见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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