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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

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

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30在浙江省新昌

县大道西路8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白洪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

证券交易所截至《会议通知》所载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15921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665%。

根据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41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2%。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7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52033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497%。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同)共计68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1341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5%。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840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48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14%;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2%。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840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48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14%;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7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72%。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828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5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弃权9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6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997%;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90%。

4、《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01《关于公司董事白洪法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751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4.02《关于公司董事仇建平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4.03《关于公司董事朱观岚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159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1%;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04《关于公司董事赵宇宸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4.05《关于公司董事石荣先生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78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6%;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4.06《关于公司董事仇菲女士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9%;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22%;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4.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6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8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7%;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3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70%;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16%。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183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3%;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6%;

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14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723%;反对1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13%;弃权8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64%。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回避表决情况如下:白洪法先生就4.01议案回避表决;

仇建平先生、巨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4.02、4.04、4.06回避表决;朱观岚先生

就4.03议案回避表决;石荣先生就4.05议案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___________经办律师:胡敏___________

谢昕辰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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