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7层及28主要办公地址层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胡轶聪、张冠峰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1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33.SZ
注册资本6651.9431万元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3号主要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崖鹰石路3号法定代表人袁玉宇实际控制人袁玉宇联系人龙小燕
联系电话020-3229611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7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7月26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1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
2024年度报告于2025年4月25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1、尽职推荐工作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阅情况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20日至2022
(2)现场检查和培训
年1月21日、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3日、2024年情况
1月4日、2024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
2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
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2年1月21日、2023年1月13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12月30日对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4次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制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金专户情况
192877550.38元,投资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项目”和“植入医疗器械新产品研发项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92877550.38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0元(含已结算利息)。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
(5)列席公司董事会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
和股东大会情况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14日对发行人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
金金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6)保荐机构发表独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立意见情况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28日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3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之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1年10月27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普医学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迈普医学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普医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普医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总结报告书
项目工作内容
(3)保荐机构于2024年5月13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普医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4)保荐机构于2025年5月12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迈普医学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1)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迈普医学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7月21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相关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与本次部分限售股份解禁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3)保荐机构于2024年7月24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四、关于关联交易
(1)保荐机构于2022年8月13日对发行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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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
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正常发展经营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3年10月28日对发行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上述关联租赁交易事项未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亦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取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项交易事项也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本事项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关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保荐机构于2021年8月14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3月22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16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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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作内容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年12月13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本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年12月13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人对本事项无异议。”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况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2023年10月,因相关事项交易所曾向发行人发出问询,保荐机答问询、安排约见、报构配合进行专项核查。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送文件等)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9)其他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事项说明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刘恺因工作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变动原因等,保荐机构委派胡轶聪接替刘恺担
任公司保荐代表人。
2、其他重大事项无。
7保荐总结报告书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8保荐总结报告书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9保荐总结报告书(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州迈普再生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胡轶聪张冠峰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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