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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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Ata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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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1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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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现场
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股东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通知召开时间十五日以上,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6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5号楼30层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文才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
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224090265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为剔除股权登记日的回购专户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下同)的80.528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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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240824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5261%。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5人,代表股份348815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人,代表股份3487373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5322%。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
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股
4法律意见书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接受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48797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关联股东山东润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润农投资有限公司、KONKIAINC、王文才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879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0884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
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879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相互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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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204332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81%;反对36569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1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22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160%;反对3656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084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3%;反对5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弃
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8755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9%;反对5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弃权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及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实施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4088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4879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4%;反对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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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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