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
5月18日在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邵彬律师、孙薇维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和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84310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81174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1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1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9077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78%。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5月12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汉洲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82126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2%;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4%。本议案获得通过。(二)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订、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2、《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41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50%;
反对17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717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405%;反对1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75%;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关联股东杨汉洲、泰州共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共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泰州同赢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8812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096%;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16%;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2131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71%;
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4%;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689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239%;反对20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1%;弃权1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
(十)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选举杨汉洲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汉洲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4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19%。杨汉洲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汉洲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186,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33%。
2、选举葛扣根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葛扣根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4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19%。葛扣根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葛扣根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186,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33%。
3、选举杨汉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汉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4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19%。杨汉功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汉功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186,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33%。
4、选举杨正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杨正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399,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17%。杨正峰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杨正峰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086,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07%。
5、选举王伟才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伟才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610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80%。王伟才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王伟才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02787,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54%。(十一)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选举徐文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徐文学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498,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19%。徐文学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徐文学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185,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32%。
2、选举赵荣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赵荣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239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9.4717%。赵荣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赵荣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59908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006%。
3、选举闫福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闫福成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58125996,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4779%。闫福成先生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闫福成先生获得的选举票数为3602683,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27%。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单位负责人姚思静
2026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