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7证券简称:保立佳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最新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38.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7.69%,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9.6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7.94%,上述担保均为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的担保。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38.78亿元。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 4月 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
其中,公司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211750 万元;为 BLJ(MALAYSIA)SDN.BHD.(以下简称“马来西亚保立佳”)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为香港保立佳供应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供应链”)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1000万元;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立佳贸易”)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17100万元。
上海新材料为保立佳贸易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8150万元。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近日与相关银行签署对外担保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提供序担保方被担保方授信单位担保金额号(万元)
1上海新材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3600
马来西亚保立佳4000
2公司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香港供应链4000
3保立佳贸易715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4上海新材料保立佳贸易715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4、保证金额:人民币叁仟陆佰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
的《存款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质权人: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出质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人 1:BLJ(MALAYSIA)SDN.BHD.
借款人2:香港保立佳供应链有限公司;
4、借款(担保)金额:美元伍佰万元整或等值人民币;
5、质押期间: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质权人书面认可被担
保债务得已全部清偿后终止;
6、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费用、成本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就保护、保全或执行相关明确规定的权利所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开支(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和执行费用等)。(三)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柒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
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
2、主债务人:上海保立佳贸易有限公司;
3、保证人:上海保立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保证金额:人民币柒仟壹佰伍拾万元整;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的担保,是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根据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担保金额在股东会审议的担保额度之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能够支持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保障其融资活动的顺利进行。上述全资子公司经营稳定,信用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控,本次担保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被担保对象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38.78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77.69%。公司(不包含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18.13亿元,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为3.90亿元,提供担保的总余额为22.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84.97%。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等。六、备查文件(一)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上海新材料);
(二)公司与马来西亚联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
的《存款质押协议》(担保对象为马来西亚保立佳和香港供应链);
(三)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四)上海新材料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
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对象为保立佳贸易)。
特此公告。
上海保立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