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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规院: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38证券简称:深水规院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3日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年6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红木三街龙华设计

产业园总部大厦4栋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1320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朱闻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88625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080000股的71.21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188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股的23.25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

司股份数合计为106975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080000股的

47.9540%。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89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3080000股的2.95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080000股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65897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080000股的2.9540%。

(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9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8%;反对15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弃权14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210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95%;反对154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8%;弃权14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2(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171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3%;

弃权14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4%;反对171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99%;弃权1434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7%。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7%;反对16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9%;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4%;反对1619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73%;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7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反对15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2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79%;反对154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8%;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3%。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61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8732%;反对17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88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440%;反对1769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58%;弃权2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3%。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753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1%;反对1543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2%;

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25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79%;反对1543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8%;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3%。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8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2%;反对175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5%;

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074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23%;反对175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45%;弃权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70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2%;反对15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4%;

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00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32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177%;反对1515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0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9%。

刘玮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642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12%;反对187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0%;

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69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49%;反对1875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8%;弃权3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陈威、蔡孟娟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5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3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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