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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集车辆: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39证券简称:中集车辆公告编号:2025-031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6月12日召开,公司已于2025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召开

2、A 股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12 日(星期四)。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时间为2025年6月12日(星期四)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太子广场18楼1803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李贵平先生。(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 A 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 A 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即H股退市股之登记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 非登记股东需授权名义代理人参加现场投票(名义代理人根据公司原H股上市相关管理规范、交易习惯认为有理由拒绝接受非登记股东投票权委托的,非登记股东无权以自己名义参加股东会,亦无权以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电话及会议现场等任何形式行使投票权)。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会议情况网络投票情况总体出席情况代表有表分代表有表决占有表决权占有表决代表有表决占有表决权人人决权股份人类权股份数量股份总数比权股份总权股份数量股份总数数数数量数

(股)例数比例(股)比例

(股)

A

690685036848.405435%328890935324.755593%33499594390053.161028%

股非上市

141719060022.268604%0--141719060022.268604%

外资股总

7132404096870.674039%328890935324.755593%335141313450075.429632%

体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非上市外资股股份过户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计票及监票员,一名A股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如下:

1、《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4275396 99.832470% 1292700 0.129796% 375804 0.037734%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141146599699.881929%12927000.091477%3758040.026594%

A 股中小投资者 129372328 98.726730% 1292700 0.986486% 375804 0.286784%

2、《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4228196 99.827731% 1335700 0.134114% 380004 0.038155%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141141879699.878589%13357000.094520%3800040.026891%

A 股中小投资者 129325128 98.690710% 1335700 1.019301% 380004 0.289989%

3、《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4274196 99.832350% 1282100 0.128732% 387604 0.038918%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141146479699.881844%12821000.090727%3876040.027429%

A 股中小投资者 129371128 98.725814% 1282100 0.978397% 387604 0.295789%

4、《2025年度资金计划》4.01、《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及其经销商和客户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0682806 99.471748% 5082490 0.510319% 178604 0.017933%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140787340699.627700%50824900.359661%1786040.012639%

A 股中小投资者 125779738 95.985149% 5082490 3.878554% 178604 0.136297%

4.02、《关于对外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在审议本议案的过程中,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6月5日(星期四),关联股东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728443475股A股股

份回避表决,关联股东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417190600股非上市外资股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267500425股。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265101921 99.103364% 2296700 0.858578% 101804 0.038058%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26510192199.103364%22967000.858578%1018040.038058%

A 股中小投资者 128642328 98.169651% 2296700 1.752660% 101804 0.077689%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4150996 99.819979% 1362300 0.136785% 430604 0.043236%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与会全体股东141134159699.873126%13623000.096403%4306040.030471%

A 股中小投资者 129247928 98.631797% 1362300 1.039600% 430604 0.328603%

6、《关于 A 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调整投资计划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票数票数票数比例比例比例

(股)(股)(股)

与会 A 股股东 994094196 99.814276% 1473900 0.147990% 375804 0.037734%与会非上市外资股

4171906001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与会全体股东141128479699.869106%14739000.104300%3758040.026594%

A 股中小投资者 129191128 98.588452% 1473900 1.124764% 375804 0.286784%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丰金华先生、范肇平先生,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

宁女士、李琦女士、姜旭先生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郑学启先生委托范肇平先生代其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4年度履职情况作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麻云燕、梁晓华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集车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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