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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锐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42证券简称:安联锐视公告编号:2026-039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计划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由220.00万股调整为305.3626万股,授予价格由40.14元/股调整为28.6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6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6年2月14日至2026年2月23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6年3月10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6、2026年6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因权益分派调整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2026年6月10日,公司实施完成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向

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4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授予数量调整方法与调整结果根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为Q=Q0×(1+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因此,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数量=220.00×

1.3880118=305.3626万股。

(三)授予价格调整方法与调整结果根据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规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事项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为P=(P0-V)÷(1+n)。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因此,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40.14-0.3880118)÷1.3880118=28.64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六、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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