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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岛风: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绿岛风 --%

证券代码:301043证券简称:绿岛风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14:3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南兴路15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朱道(现场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一名董事主持)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名,所持(代表)股份数48891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899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共4

1名,代表股份48264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0.977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23名,所持(代表)

股份数62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26%。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或代理人)共23名,所持(代表)股份数627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26%。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2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

3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2026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4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7%;

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3%;反对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89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

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2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4%;反对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吴浩、赵汝航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5五、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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