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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成部分。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

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包括《证券法》所界定的“内幕信息”以及

为内幕信息人员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

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内幕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获得大额政府补贴

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的签署等活动;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十六)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以上第(一)项至第(八)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知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三第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的,除按照规定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六条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

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

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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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

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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