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
新一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自动离职。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应及时对外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拟辞任的董事存在第六条规定情形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1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具体依据相关法律及聘任合同办理。
2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当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移交负责人进
行工作交接,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
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接手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公司有
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
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3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若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相抵触,以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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