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8证券简称:金鹰重工公告编号:2026-030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6年7月1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7月16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16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7月1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6号金鹰重工2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伟先生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1/4(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006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2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6000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0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06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65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6人,代表股份65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7%。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60000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5001%。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4065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622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654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2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张伟同志、肖绪明同志、宋鸿娟同志、李波同志和李海浪同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2/4年。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张伟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5671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5671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肖绪明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5671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5671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宋鸿娟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567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567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4选举李波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4570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4570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5选举李海浪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3669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3669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为逐项表决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茅国伟同志、李闻一同志和邬平波同志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茅国伟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3654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3654股
3/4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选举李闻一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3657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3657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2.03选举邬平波同志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00273661股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3661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董君楠、黄熙熙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鹰重型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