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
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
1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五条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或者他人受到较大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影响的;
(四)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
2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及报送
第九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时,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
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
3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批表》及相关资
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六)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业
务部门、子公司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
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等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对公司、投资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附则
4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5附件一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暂缓申请部门
露的类型□豁免
信息是否涉及内幕交易□是□否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是否已填报信息披相关知情人
□是□是露暂缓与豁免事项是否已作
□否□否知情人登记表书面保密承诺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意见
6附件二
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姓名与公司的所在单位/职务/身份证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知悉信息内序号登记时间登记人或名称关系部门岗位号码阶段时间方式容
注1:知情人是公司的,应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知悉信息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附件三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或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作为安徽超越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二、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四、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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