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是指公司或子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
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信
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三条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1(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自有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
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
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委托理财获得的收益原则上应该大于等于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获得的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六)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2第四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且低于50%;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低于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低于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低于50%,同时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3第六条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办法前款审批权限标准。
第四章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八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九条公司进行委托时,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
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总经理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门应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或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
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的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4第十三条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
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四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公司内审部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认
为必要时,可由2名以上人员提议,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
5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部应按月对委托理财产品进行账务处理,做
好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回收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独立董事意见;
(七)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
6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
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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