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下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法律意见书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经查验,该等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相关会议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手续、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下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5:00在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三路2号达濠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
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法律意见书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股份
5558603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7.376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717130股,占公司股
本总数的4.7857%。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0人,代表股份4586890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5907%。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之外,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会议公告载明的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4.《关于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4.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法律意见书
4.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对会议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所律师认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2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议案3、4.1、4.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均获通过,具体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39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57%;反对19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1608股,反对19139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2785%。
2.《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1003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1283%;反对19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7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王雅媛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1608股,反对19139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2785%。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39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57%;反对19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4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31608股,反对191396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9.2785%。
4.《关于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
4.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392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24%;反对19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43%;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29808股,反对191396股,弃权1800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9896%。
4.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55392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24%;反对1913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3443%;弃权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意429808股,反对191396股,弃权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9896%。
5法律意见书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
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经本所经办律师及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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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继红李婷
经办律师:
杨康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