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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1 查看全文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2024年3月1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下午15:00在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

181号西区 B座 5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

21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股份数18234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282%,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4人,代表股份18136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9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80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8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8%。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225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86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1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2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2341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5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股东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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