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3证券简称:远信工业公告编号:2026-059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6年5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工业区蛟澄路66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少军先生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总数为2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81258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702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8020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589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057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60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454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97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3%。8、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9、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581205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81205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独立董事就2025年工作情况向股东会做了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股东新昌县远威科技有限公司、新昌县远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少军、张鑫霞和陈学均为关联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53036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8%;53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2%;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15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522%;反对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4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09%;53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买方信贷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4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17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4%;反对53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812056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9%;53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455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38%;反对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162%;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刘秀华律师和朱浩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