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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53证券简称:远信工业公告编号:2025-061

债券代码:123246债券简称:远信转债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澄潭工业区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少军先生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总数为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80691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951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580200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92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49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887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98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396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905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2%。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陈少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580200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54%。

陈少军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张鑫霞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580200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54%。

张鑫霞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陈学均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580200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54%。

陈学均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胡旭微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58020073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6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54%。

胡旭微女士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蔡再生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580200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55%。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396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7054%。

蔡再生先生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54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14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7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2%;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54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14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7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2%;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5.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58054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14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7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2%;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54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14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74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52%;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5.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0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5.1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5年度买方信贷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5806092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9%;82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0

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7805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36%;反对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的李迎亚律师和杨洋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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