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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3 00:00 查看全文

张小泉 --%

证券代码:301055证券简称:张小泉公告编号:2025-033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申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6月13日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或“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告知函,获悉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间接控股股东重整申请概述2025年3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2025)浙

0111破申(预)38号、(2025)浙0111破申(预)38号之一),决定对富春控股集团启

动预重整,并经相关程序确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股集团临时管理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间接控股股东重大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5)。

2025年6月12日,富春控股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民事裁定书》((2025)浙0111破申38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整申请。

(一)重整申请简述

申请人: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明星路9号5号楼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8408203。

申请事由:经临时管理人核查,富春控股主要通过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实际控制的下属公司开展具体业务,其自身主要承担管理职责,名下有少量不动产,基本无业务经营收入,仅富春控股单一主体实施预重整无法保全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的运营价值,故临时管理人建议富春控股进入重整程序。富春控股根据临时管理人的核查建议并以其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能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二)法院信息

受理法院名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受理时间:2025年6月10日

裁定书案号:(2025)浙0111破申38号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富春控股系在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其具备申请重整的主体资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临时管理人的预重整工作报告,富春控股名下资产处置已受到限制且公司涉及债务金额巨大,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但富春控股具备重整价值且通过预重整阶段工作,富春控股已具备一定的重整基础,有可能通过重整恢复富春控股的经营,故富春控股的重整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本院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

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年6月12日,富春控股集团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

《决定书》((2025)浙0111破52号),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富春控股管理人。

三、本次重大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富春控股集团持有杭州富泉投资

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富泉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直接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99.9981%股权,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上市公司7280万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48.08%,占公司总股本的46.67%。

同时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司法拍卖、高比例质押、司

法冻结或轮候冻结情况,详见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2、富春控股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鉴于富春控股集团进入重整程序,后续重整实施可能导致其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发生调整,进而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具体情况需视富春控股集团的重整情况而定,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提供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与间接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保持相互独立。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间接控股股东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5、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集团出具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重整的告知函》;

2、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11破申38号)、《决定书》((2025)浙0111破52号)。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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