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5证券简称:张小泉公告编号:2026-04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20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4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48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6年5月20日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以14.4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4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
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激励工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3.授予价格:每股14.48元。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3.2324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5600.00万股的2.1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5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50%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
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一次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母净利润增长率(A)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解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6年
除限售期2026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2026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2%。
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1)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
第二个解公司2027年归母净利润增长不低于30%;公司2027年归母净利润增长不低于24%;
2027年
除限售期(2)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以公司2025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6年和2027年两年归母净利润合公司2026年和2027年两年归母净利润合
计增长率不低于45%。计增长率不低于36%。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
A≥Am X=100%
各考核年度实际达成 An<A<Am X=A/Am*100%归母净利润增长率
(A) A=An X=80%
A<An X=0
注:1.上述“归母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对应考核年度内全部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2.2026年和2027年两年归母净利润合计增长率=(2026年归母净利润/2025年归母净利润-1)*100%+
(2027年归母净利润/2025年归母净利润-1)*100%。
3.若2027年公司层面两个考核结果均达到触发值及以上,则考核结果取二者孰高值应用至当年度业
绩完成度及对应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触发值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8.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标准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如下所示:
考核等级 A B C D个人层面解除限
100%80%60%0%
售比例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触发值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因个人考核原因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1.2026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23日在公司官网公示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6年4月3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实施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授予符合授予条件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确定授予日为2026年5月20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年5月20日。
3.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333.2324万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8人。
5.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4.48元/股。
6.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7.本激励计划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类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占本激励计划姓名职务限制性股票数予第一类限制性股授予时公司总量(万股)票总数的比例股本的比例
夏乾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82.232424.68%0.53%
王现余副总经理、财务总监75.000022.51%0.48%
李子赫董事、总经理办公室主任69.000020.71%0.44%
吴晓明职工代表董事、制造中心总监7.00002.10%0.04%
核心骨干员工(4人)100.000030.01%0.64%
合计333.2324100.00%2.14%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5月20日,按照授予日的收盘价格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且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8304.15万元,2026-2028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总成本2026年2027年2028年
8304.153854.553654.40795.20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
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情形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且均为公司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规定范围和名单,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三)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年5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名激励对象授予333.2324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48元/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6.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