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的规定,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攀先生、陈海先生、张子君女士以及2025年在任独立董事牛宇龙先生(已离任)、潘根峰先生(已离任)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潘攀先生、陈海先生、张子君女士及2025年在任
独立董事牛宇龙先生、潘根峰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其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