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5证券简称:张小泉公告编号:2025-032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
解除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系统查询,获悉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3200000股司法拍卖
股份已解除质押、司法冻结,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相应变动。获悉上述情况后,公司及时向张小泉集团进行问询,并于2025年5月30日收到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及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
人杭州嵘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拍卖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5年4月2日、2025年5月9日分别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06)、《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杨涛先生通过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3200000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11%,占公司总股本的2.05%。近日,张小泉集团收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304执5474号之三),具体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2539194457),所持证券: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55,股份
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320万股,上述证券以每股人民币15.68元过户到买受人杨涛名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二、买受人杨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办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小泉集团持有的公司3200000股司法拍卖股份已解除质押、司法冻结,并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同时张小泉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情况相应变动。
二、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一)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本次解除质押占过户后其占剔除回购股份股东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股份数量所持股份比后公司总股本比起始日解除日期质权人名称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例例张小泉2023年102025年5是32000004.40%2.11%张晓集团月17日月28日
(二)股东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本次解除占过户占剔除回已质押股份情况未质押股份情况股东持股数量持股质押前质质押后质后其所购股份后已质押股份限占已质未质押股份占未质名称(股)比例押股份数押股份数持股份公司总股售和冻结、标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押股份量(股)量(股)比例本比例记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张小泉集团7280000048.08%759262917272629199.90%48.03%72726291100%73709100%杭州嵘泉投
资合伙企业1516240010.01%7500000750000049.46%4.95%00.00%00.00%
(有限合伙)
张木兰14000000.92%14000001400000100%0.92%00.00%00.00%控股股东及
一致行动人8936240059.01%848262918162629191.34%53.90%7272629189.10%737090.95%合计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56000000股,公司已回购股份数量为4572324股,剔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总股本为151427676股。“持股比例”以截至
2025年5月30日公司总股本剔除回购股份数后股本151427676股计算所得,下同。
2、本公告除特别说明外,数值保留2位小数,如存在数据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三、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情况
(一)本次解除司法再冻结基本情况占过户后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本次解除司法再冻占剔除回购股份后股东名称其所持股起始日解除日期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结股份数量(股)公司总股本比例份比例
2024年9月2025年5
张小泉集团是32000004.40%2.11%
30日月28日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标记及轮候冻结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含司法再冻结)及司法标记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累计被司法冻结累计被司法标记合计占其所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股)股份数量(股)股份数量(股)持股份比例后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小泉集团7280000048.08%72800000-100%48.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累计被轮候冻结股份合计占其所持合计占剔除回购股份后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数量(股)股份比例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小泉集团7280000048.08%213769779293.64%141.17%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本次拍卖前持有股数本次拍卖后持有股数占剔除回购股占剔除回购股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数量占公司总持股数量占公司总份后公司总股份后公司总股
(股)股本比例(股)股本比例本比例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7600000050.19%48.72%7280000048.08%46.67%
张小泉集团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600000050.19%48.72%7280000048.08%46.67%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00%
合计持有股份1516240010.01%9.72%1516240010.01%9.72%
嵘泉投资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516240010.01%9.72%1516240010.01%9.72%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00%
合计持有股份14000000.92%0.90%14000000.92%0.90%
张木兰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000000.92%0.90%14000000.92%0.9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00%
控股股东及合计持有股份9256240061.13%59.33%8936240059.01%57.28%
其一致行动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9256240061.13%59.33%8936240059.01%57.28%
人合计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0.00%00.00%0.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女士合计持有公司92562400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61.13%。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合计持有公司89362400股股份,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59.01%。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被动减持本公司股份,但不涉
及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也不涉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涛先生已取得公司3200000股股份及对应的表决权,
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比例2.1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05%,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4、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上述受让方通过司法拍卖取得张小泉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继续遵守原股东做出的相关承诺。
同时,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修订)》第十五条
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
司法拍卖的出让方及受让方后续股份变动时,应当遵守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相关限制性要求。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6、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出具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解除质押、司法冻结暨权益变动的告知函》;
2、公司控股股东张小泉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嵘泉投资、张木兰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