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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关于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7 00:00 查看全文

张小泉 --%

证券代码:301055证券简称:张小泉公告编号:2026-044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收到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控股”或“富春控股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合并

重整案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出具的《重整进展告知函》,获悉:管理人收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富阳法院”)作出的(2025)

浙0111破52号之十《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288家债权人的480笔债权;收到杭州富阳法院作出的(2025)浙0111破52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事项情况概述

2025年6月10日,杭州富阳法院裁定受理富春控股集团重整,并指定浙江京衡

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股集团管理人。

2025年6月17日,杭州富阳法院裁定受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小泉集团”)的重整申请,并于2025年7月21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为张小泉集团管理人。

2025年7月28日,杭州富阳法院裁定对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于2025年7月29日,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管理人。

2025年10月20日,管理人发布《关于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关于非现场审议有关表决事项的方案》《债权人委员会组织方案》表决通过,盘谷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等五家债权人当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经出资人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担保债权组表决未通过。

2025年12月17日,管理人发布《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张小泉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启动张小泉集团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2026年3月27日,管理人发布《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表决结果公告》,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结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另,无债权人新增当选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2026年4月7日,管理人发布《富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69家公司实质合并重

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会议内容为核查债权。

2026年4月14日,管理人在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召开投资人遴选评审会。经评审,确定由杭州富阳瀚朋启琛自有资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阳瀚朋”)为张小泉集团的中选投资人。

2026年4月21日,张小泉集团、富春控股管理人与富阳瀚朋签订《重整投资协议》。《重整投资协议》系《重整计划》执行的相关内容,富阳瀚朋参与重整相关事宜的最终确定有赖于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以及《重整计划之张小泉集团执行方案》的裁定认可。

以上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事项进展

(一)法院裁定确认债权人无争议债权2026年5月25日,杭州富阳法院作出(2025)浙0111破52号之十《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依法审查后制作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

二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送交债务人核对。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山支行等288家480笔债权无异议。现管理人申请,确认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山支行等288家债权人的480笔无争议债权。

杭州富阳法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山支行等288家债权人的480笔债权均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里山支行等288家债权人的480笔债权。

(二)法院裁定批准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2026年5月25日,杭州富阳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2025)浙0111破52号之十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由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各表决组同意人数及所代表的债权额均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结果有效。《重整计划》内容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对重整计划法定内容的要求,具备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因《重整计划》系框架式重整方案,经法院批准后,各板块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及其他重整工作,均为执行《重整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人应根据《重整计划》细化落实各板块公司的监督执行方案。各板块公司的重整程序终止,须以杭州富阳法院依法认可的《重整计划执行方案》为前提。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杭州富阳法院认为《重整计划》的内容合法、表决程序正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可以裁定批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批准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开的相关信息。《重整计划》的核心内容摘要详见本公告附件。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张小泉集团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有公司4404370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23%(占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总股本的29.09%)。富春控股为张小泉集团间接控股股东。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根据《重整计划》细化落实张小泉集团的监督执行方案。如本次张小泉集团的重整执行完毕,富阳瀚朋将成为张小泉集团的控股股东。富阳瀚朋参与重整相关事宜的最终确定有赖于法院对《重整计划之张小泉集团执行方案》的裁定认可,尚存在不确定性。

2.目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努力做好各项经营管理工作,以保障上市公司稳健经营。

3.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督促提醒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管理人出具的《重整进展告知函》;

2.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管理人发布的《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批准重整计划公告》;

3.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11破52号之十、(2025)浙0111破52号之十一)。

特此公告。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7日附件:

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摘要

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资产负债规模巨大、关联往来繁复、互保关系交叉、资

产分布广泛,旗下各类业务的行业跨度较大。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并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结合债务人实际情况及意向投资人预招募情况,债务人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以有序、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为使各方快速、全面、系统了解重整计划草案,现就核心内容摘要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高效推进重整工作,本重整计划草案之制定遵循四项基本原则:一是依法实质合并重整,统筹偿债资源,财产合并后统一、公平

清偿债权人,重整主体之间内部债权债务消灭,外部负债剔除重复申报;二是根据资产特性,市场化公开引入重整投资人,使财产价值最大化;三是高效引资引战并实施快速清偿,实现程序高效与清偿效果的统一,切实保障债权人权益;四是对于短期内未成功招募到适格投资人,或者意向投资人提出的重整投资方案难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资产与业务,纳入信托计划,以时间换空间,待资产与业务价值修复、提升后再行处置,以提升债权人受偿率。

二、重整经营方案

富春控股旗下各业务板块在资产类型、行业周期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若采用整体引入重整投资人的方式,将对投资方的综合能力提出极高要求。

为此,制定重整投资人引入机制如下:

(一)资产组合方案的确定

富春控股旗下资产与业务可采取多种方式引入投资人,具体包括整体引入、分板块引入、单项资产/业务引入或多项资产/业务组合引入等。管理人将根据预招募阶段意向投资人的报名及尽调沟通情况,研究并制定资产组合方案提请债权人委员会审议确定。

(二)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对价的确定

资产组合方案确定后,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对价的确定,原则上遵循下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遴选程序:

1.重整投资人资格公开竞价

管理人将某资产或资产组合按照评估价值作为竞价起始价,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公告,在首轮竞价期间,如有投资人缴纳保证金报名出价并经公开竞价程序胜出,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重整对价款的,则该投资人被确认为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重整投资人。

如首轮竞价未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则管理人可在起始价降价20%幅度内确定竞价起始价进行第二轮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如有投资人在第二轮竞价期间缴纳保证金报名出价并经公开竞价程序胜出,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额支付重整对价款的,则该投资人被确认为该资产或资产组合的重整投资人。如第二轮竞价未成功的,是否继续公开竞价由债权人委员会审议确定。

2.协商引入

如通过公开竞价未成功引入重整投资人,但有意向投资人愿意继续参与并报价的,则意向投资人应根据管理人的要求以及与主要利益相关方的协商情况制定重整投资方案,并提交该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审议,以确定重整投资人资格。重整投资方案须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方可获得通过:

(1)该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中,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

权额占该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2)债权人

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案通过后,提案的意向投资人即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方案所载明的投资报价即为重整投资对价。

根据重整投资人报名情况、重整投资方案情况和具体资产情况,经债权人委员会审议认为直接采取协商引入模式更有利于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可不采取重整投资人资格公开竞价模式,由该资产或资产组合对应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及债权人委员会审议确定重整投资人资格。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因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为实质合并重整,因此其相互间持有的股东权益依法处理,不属于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富春控股及其关联公司享有出资人权益的出资人,除重整投资方案或和解方案另有约定外,其出资人权益原则上调整为零,依法让渡给重整投资人或信托计划。对于纳入信托计划的资产,其出资人将按照实际出资金额享有信托计划的权益类信托份额。四、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富阳法院裁定确认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下同)在担保财产的变现价值范围内优先清偿。其中:

1.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成功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则根据重整投资

人认可价值并结合担保财产评估价值以确定变现价值。债权人以担保财产变现价值为限,在其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具体清偿方式结合重整投资方案确定。

2.如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成功确定重整投资人并需进行变价处置的,则以该担保财产实际变现所得净值为限,在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范围内优先清偿,于担保财产变现完成、变现资金全额到位、财产交付无争议且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担保财产变现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可向管理人申请预分配,预分配金额以担保债权人可获得优先清偿金额的97%或其债权本金为限,余额在符合分配条件时再行分配。

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其对应担保财产价值部分的债权将转为普通债权,按普通债权受偿方案获得清偿。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且重整计划经富阳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三)税款债权

经富阳法院裁定确认的税款债权以对应纳税主体自身责任财产为限,在对应纳税主体偿债资金足额到位且重整计划经富阳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清偿。

(四)普通债权

经富阳法院裁定确认的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按以下方式清偿:

1.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部分,在偿债资金

足额到位且重整计划经富阳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30日内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就重整对价款以及财产管理变

价归集款项清偿相关优先债权后的余款按比例进行现金清偿。(五)未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依法申报债权的,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该等债权人不得行使任何权利,且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五、重整计划实施预计效果

重整计划实施完毕后,各类债权将得到统筹、妥善清偿。通过资产的分类盘活、快速引进战略投资人,充分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护改善企业经营秩序,保存并提升运营价值,同时注入增量资源,实现债权人、职工、投资人等各方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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