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和业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并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1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七条公司董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1、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根据本制度第九条的标准领取薪酬。
2、同时兼任公司其他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
岗位及工作内容领取薪酬,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并结合行业水平来确定。
(二)绩效薪酬是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考核周期的实际完成状况核定。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
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等另行确定。
第十条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
情况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
调整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审查,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
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2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有百分之十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并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或津贴的追索程序: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3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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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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