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发行人”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汇隆新材新股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3年6月8日至2025年12月31日。鉴于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汇隆新材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保荐代表人周旭东、张航
联系电话0571-8790275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发行人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1057.SZ
注册资本11696.9438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法定代表人沈顺华
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联系人谢明兰
联系电话0572-8899721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3年4月13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6月8日年度报告披露时间2025年度报告披露于2026年4月28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原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
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025年7月1日,保荐机构向汇隆新材出具了《关于变更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专项说明》,因原保荐代表人钱红飞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为保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浙商证券委派张航先生接替钱红飞先生,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此次变更后,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周旭东先生与张航先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人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人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人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人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保荐人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且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故保荐人对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周旭东张航
法定代表人:
钱文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