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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5 00:00 查看全文

股票代码:301057股票简称:汇隆新材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及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6年3月4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杭州

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星臻”或“受让方”)签署了《沈顺华与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沈顺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星臻转让其持有的公司70182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正式实施且股份过户办理完毕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53.1075%减少至47.1074%;杭州星臻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杭州星臻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减持额度、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年3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沈顺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星臻转让其持有的公司70182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股份权益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转让前股份转让后剔除回购股剔除回购股股东名称持股数量占总股本持股数量占总股本份后占总股份后占总股

(股)比例(%)(股)比例(%)

本比例(%)本比例(%)

沈顺华3941460033.696534.07333239640027.696528.0062

朱国英62787005.36785.427862787005.36785.4278

华英汇1313820011.232211.35781313820011.232211.3578

汇隆合伙32880002.81102.842432880002.81102.8424

合计6211950053.107553.70145510130047.107447.6343

杭州星臻---70182006.00006.0671

注:1、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1293655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60%。

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自身需要,同时杭州星臻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协议转让后,杭州星臻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协议转让

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尚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沈顺华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5、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沈顺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K3KRET52

3、出资额:50000.00万元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5年12月10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1号119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结构:

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500.001.00%普通合伙人

杭州星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49500.0099.00%有限合伙人

合计50000.00100.00%-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3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沈顺华

受让方: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上市公司70182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6%)(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

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安排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为每

股35.928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252149889.60元(大写贰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该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协议签署并生效两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20000000.00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即人民币

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首期款”),并在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就此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相互配合,以共管账户内资金(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为准)支付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费(具体方式为双方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等额于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纳税费的资金汇至转让方账户,再由转让方缴纳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款专户)。

(3)在转让方取得本次股份转让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情形下,受让方最迟于转让方出示完税凭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50%的资金(含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3.3.1条已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20000000.00元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二期款”)。

(4)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

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共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共管,并根据转让方要求将该等应解除共管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简称“共管资金释放”)。

(5)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3.4条约定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后,即视为受让方

已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按期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当日,受让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为免疑义,共管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归属转让方所有。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1、于本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在转受让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转让方

的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

2、转受让双方应于本协议第3.3.1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

户之日起20日内或转受让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内向深交所递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及必要资料,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续并向深交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和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3、本协议第4.4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在共管账户收到二期款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该申请日下称“过户申请日”)。

4、转受让双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先决条

件为: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深交所确认,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

(3)受让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第3.3.1条约定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保证金,且

已经向共管账户足额支付本协议第3.3.2条、第3.3.3条约定的首期款以及二期款。

5、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90日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未能完成的,守约方有权通过向违约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完成,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均有权通过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解除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其

于本协议中做出的承诺,或者履行义务、责任、承诺不符本协议约定的,或者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发生实质性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时签署相应交易文件、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向交易所递交合规性确认资料、实施

相应配合义务和通知义务、履行承诺、虚假陈述或保证等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完成的根本性违约),且经守约方书面催告后,在催告书送达后的

30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恢复履约、更正或消除影响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并

解除本协议,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为免歧义:(1)非因转让方或受让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交易或其任何组成部分无法继续推进,不视为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

3、如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履行股份转让价款款项支付义务以及

共管资金释放义务,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以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受让方应按应付未付的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如转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本协议项下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申

请的义务,从而影响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以标的股份转让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三十(30)日的,转让方应按标的股份转让款的2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且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的,其他方有权以书面通知(即催告书)的方式要求违约方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违约

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纠正的,则守约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中止履行守约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违约方纠正违约行为后恢复履行。守约方中止履行义务的,不构成守约方的违约;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该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

(4)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该终止或解除书面通知送达之日终止或解除;

(5)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和/或救济。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转让方签字,受让方加盖公章,及受让方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杭州星臻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通过

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本次股份转让的资金来源均为受让方的自有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

源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与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受让方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协议转让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不会对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1、交易双方已向公司提供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未违反转让方所作出的承诺。

3、本次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督促交易各方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沈顺华、朱国英及其一致行动人);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杭州星臻)。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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