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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8 00:00 查看全文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人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汇隆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旭东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航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张航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25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25年12月29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是否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2.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董事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

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

√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如适√

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

√门(如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如适用)√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如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如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

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如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如适用)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如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

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如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如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

√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高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

√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三十三条所列)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按相关要求予

√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1、IPO 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因实施大运河管控,镇政府需回收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回收具体地块分别为禹越镇2019-019号、禹越镇2020-062号,合计总面积68.778亩,拟回收土地为公司 IPO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实施地块。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披露了《关于政府拟收回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提示性公告》;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的公告》;于2024年1月12日披露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于2024年3月4日披露了《关于募投项目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司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变更了 IPO 募投项目,将原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新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公司已通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竞得上述新募投项目所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上述“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正在建设过程中。

2、关于土地补偿款回收进展根据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之补充协议》,根据该协议,经德清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补偿费用最终确定为35197654元。

2025年4月15日,汇隆新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补偿款项合计33699246元。2025年7月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剩余补偿款项合计1498408元。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已收到全部土地收回补偿款35197654元,该等补偿款项作为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该事项对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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