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王朝生)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2024年度,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王朝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研究员。2001年3月至2005年8月任东华大学环境学院讲师、副教授;2005年8月至2012年9月任东华大学材料学院副研究员;2012年9月至今任东华大学材
料学院研究员;兼任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汇纤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力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极标科技有限公司技术专家。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所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主动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2024年度,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董事会会议11次,共计召开股东大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了11次公司董事会,列席了3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出席1次,网络出席2次),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出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应参加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次数次数次数次数出席会议
111100否
王朝生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3
现场网络
12
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运作情况,保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充分沟通,充分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董事会做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合规,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24年度任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4年度,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了4次审计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时审查了报告期内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利润分配预案工作,并予以持续关注。2024年度,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了3次战略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积极履行委员职责。2024年度,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了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重点审议了董事、高管薪酬方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
2024年度,亲自参加了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等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在详细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基础上,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相关重大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审慎判断,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发表独立意见的发表独立意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事项时间见的类型
2024年1月1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独立意见同意五次会议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公司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024年度,未发生需行使独立职权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本人积极听取公司审计部的工作总结、汇报及审计计划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
(六)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多次到公司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
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汇报,定期了解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经营及运行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及时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
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
披露相关报告,提醒公司保持投资者电话畅通,注重与投资者的交流,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的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二)募集资金变更情况
基于募投项目用地被政府收回、绿色纤维市场空间广阔和行业政策支持力度
加大等原因,2024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24 年 1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变更了 IPO 募投项目,将原募投项目“年产 15 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新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
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是根据公司目前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本次变更有利于公司更加合理、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项目投资事项
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年产27万吨绿色新材料及1000万套户外用品数字化工厂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开发区城北园区环城北路北侧投资建设“年产27万吨绿色新材料及1000万套户外用品数字化工厂项目”。
本次投资项目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市场环境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变
化而作出的审慎决策,与公司发展战略及现有主业紧密相关。本次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高盈利水平,并在巩固原有优势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至2024年9月23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29365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10%,最高成交价格13.11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10.13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008027.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实际回购股份时间区间为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9月23日。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的回购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五)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的关联担保方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对公司而言属于纯获利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六)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股权激励计划1、2024年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00万股。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在报告期内发生其他需要重点关注事项。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2024年度,本人始终注重学习最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
关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的
认识和理解,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活动,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其他工作情况
2024年度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力履行职责。
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对各项议案进行审慎考量,并就相关问题与各方进行深入沟通,以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坚决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独立、客观的判断原则参与董事会决策,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更多建议,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朝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