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中粮科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徐浩律师、李兴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

司本次股东会系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5)(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并于2026年4月29日刊登了《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案、出席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4日下午14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方式、须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叶雄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415854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594%。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

2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具有相应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人员。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所载事项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现场采取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并对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也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5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3、根据公司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

下决议: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25999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2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2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0025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0%;反对26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5%;

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58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89%;反对266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5%;弃权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3)《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6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178%;反对46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8%;

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60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8%;反对468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8%;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4)《关于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6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52%;反对46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

4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63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52%;反对467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3%;弃权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5)《关于公司募集资金202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89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8%;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1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6)《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9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2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282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6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7)《关于续聘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9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8)《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9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9)《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8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反对28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

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0%;反对28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1%;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10)《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张传许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41776142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9532286股。

张传许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陈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241776442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选举票数39532586股。

陈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88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6%;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1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12)《关于修订<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89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8%;反对28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8%;

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5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58%;反对283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1%;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1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92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

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74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0%;反对27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7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7%;弃权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3%。

(14)《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796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9%;反对478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9%;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552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41%;反对478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0%;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15)《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4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33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69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33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16)《关于制定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4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33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3%;

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69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331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08%;弃权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1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9940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0%;反对33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4%;

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696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14%;反对33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流程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9(此页无正文,为《关于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华晓军

执业律师:__________徐浩

________________李兴卓年月日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