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零二五年九月
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0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14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6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17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20
第五章董事会...............................................24
第一节董事................................................25
第二节独立董事..............................................28
第三节董事会...............................................33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8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4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3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45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6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46
第二节利润分配..............................................47
第三节内部审计..............................................51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51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52
第一节通知................................................52
第二节公告................................................53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3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53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5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57
第十二章党委...............................................57
第十三章附则...............................................59
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修订本章程。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在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无锡市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100013394P。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196.00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21年9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如下:
中文全称: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COFCO Technology & Industry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无锡市惠河路186号。
邮编:21403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2274245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
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专业从事农业、食品加工行业的工程技术服务,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竭诚为国内外客户提供最佳投资回报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总承包、工程监理、成套机电设备制造等服务。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
粮食加工食品生产;电气安装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企业总部管理;标准化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招投标代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粮油仓储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物料搬运装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风机、风扇制造;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销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
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如
下表所示:
序出资额(人民币持股数量占总股发起人名称出资方式号/元)(股)本比例中谷粮油集团有
120224385620224385656.37%
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2上海复星惟实一839616008396160023.40%净资产折股
期股权投资基金
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序出资额(人民币持股数量占总股发起人名称出资方式号/元)(股)本比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盛良投资3管理合伙企业(有375729003757290010.47%净资产折股限合伙)合肥美亚光电技
417492000174920004.88%
术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深圳市明诚金融
517492000174920004.88%
服务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总计358762356358762356100.00%--(注:上述持股比例系按四舍五入计算,各发起人均已于公司设立时足额缴纳出资)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1227.424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
股面额为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股份转让
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二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第(五)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1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之和。
第四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1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前述(一)至(五)项所述指标,应当对同类交易下交易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过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1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
载明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1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或股东根据本章程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公司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会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股东会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1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20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法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一)征集投票权必须是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二)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征集股东投票权,并向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充分披露投票意向等有关信息;
(三)按照征集投票权时对被征集投票权的股东所作的承诺和条件行使投票权。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
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公司其他股东可以建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公司董事会应当建议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上述申请和建议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有关股东可以就上述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不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当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申请作出决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决议,不服该决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持有的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
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每一提案的人数应当以当时
2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实际缺额的董事为限,上述提案及董事候选人出具的愿意担任董事的承诺书应当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发出后十日内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尽快核实其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及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的提案。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
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的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股东会就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当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
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2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七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股东会选举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2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届满;
(七)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未届满;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2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下: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主要勤勉义务如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
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应继续承担对
2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董事在任期结束后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在任期结束后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
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一十三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具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以下情形和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
2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六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30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任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
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3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二十三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3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五条独立董事除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义务外,还需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六条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程第
五章第一节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职工董事1名。当公司职工人数未达到三百人时,公司不设职工董事。当公司职工人数达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的上述职权,在不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其他条款冲突的情况下有效。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标准之一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上述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董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3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
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八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
前以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
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等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于董事会召开时以书面方式确认。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除本章程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议以现场会议或者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3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为3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3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
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3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五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编制、实施、中期评估
及调整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和高风险投资决策以及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科技
政策、重大科技发展方案及基本制度、科研预算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重大技术引进或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 ESG相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0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查阅公司及子公司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财务资料、合同书、科技系统考核等资料,并对重大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或评估;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
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4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以
下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二)公司现任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委员;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
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4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须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代表须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总法律顾问一名,由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有关规定、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
(三)组织拟订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
4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实施;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公司及子公司设
立、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对该等管理人员的任免应报备董事会;
(九)根据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一定额度内的投资项目,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组织拟订公司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
作、工程建设事项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捐赠和赞助方案,批准一定金额以下的前述事项方案;
(十二)组织拟订公司担保方案;
(十三)组织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四)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组织拟订公司改革、重组方案;
(十六)组织拟订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关制度,组织拟订健全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的方案;
(十七)组织拟订公司薪酬分配管理制度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负责人薪酬和职工收入分配方案提出意见;
(十八)组织拟订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组织拟订企业公司管理、职工
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权益以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
4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事项方案;
(十九)协调、检查和督促公司内设部门、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工作;
(二十)提出公司行使所出资企业股东权利涉及事项的建议;
(二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及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
4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1名,发
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即自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会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
4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
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
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当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购买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或单项购买资产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20%的事项,上述资产价值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以及对外投资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及以上的事项。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四)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
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时,需经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时在召开股东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五)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50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三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八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九十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一百九十一条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四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1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二
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话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52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传真之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对方接到电话之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应当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其他中国证
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刊、网站以及公司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3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
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4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55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56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
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
批或备案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或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党委
第二百二十八条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57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设立中国共产党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公司党委一般由5至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至2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作出决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增强
政治能力,防范政治风险,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党的
方针政策,保证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推动公司担负职责使命,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
(三)前置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六)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八)领导公司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
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58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条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确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董事长的,根据企业实际,党委书记可以由党员总经理担任,也可以单独配备。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
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二条本章程中涉及公司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一般指
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但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超过”、“以外”、“低于”、“不足”、“多于”、“少于”不含本数。
59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