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委员就任
1前,原委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和高
2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提名委员会召集
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可以不受前述规定限制,但应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
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提名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
3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本条所称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4(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均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
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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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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