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中的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进行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应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1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谨慎预测,外
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款项收付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2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及时汇报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
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业务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内部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公司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在相关临时报告或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五)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计划制定:公司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外汇
套期保值的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该方案应与外汇套期保值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相匹配,且报董事长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董事长审批
3权限的,公司财务部应当出具专项分析报告,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董事
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业务执行:公司财务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三)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四)交易确认:财务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会计人员核查原因,并经财务负责人复核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报告管理层。
(五)持续监控与报告:财务部应持续跟踪已交易套期保值的风险敞口和公
允价值变化,定期编制报告。当市场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或业务出现重大异常时,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
(六)台账管理与归档:财务部应建立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详细
记录每笔交易的背景、金额、期限、交割信息及盈亏情况。所有相关业务档案应及时整理并归档。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七)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
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六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4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在业务操作中,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及时
办理资金结算,并跟踪业务的市场价值变动。
第十八条公司须建立明确的风险报告制度。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财务
部应立即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累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时;
(二)汇率发生剧烈波动,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业务出现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管理层及董事会在接到风险报告后,应立即评估风险程度,商讨
并决定应对措施,可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策略,以控制风险。内部审计部应监督风险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合同中
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应
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二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
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部审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5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
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十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十五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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