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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金三江 --%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为在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任职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骨干,均为公司(含子公司)正式在职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 2名外籍员工,上述外籍员工系公司核心技术骨干,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国内外业务拓展、技术研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对其实施股权激励,是公司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的重要举措,体现中外员工平等的用人理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综上,将上述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契合公司实际经营与发展需求,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规定,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权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9 月 10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25.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1.26 元/份。

金三江(肇庆)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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