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0证券简称:兰卫医学公告编号:2025-0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5年5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9人,代表股份2329084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8.443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
2319682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0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940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人,代表股份162278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52876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6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2人,代表股份9402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2646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405%;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405%;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405%;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64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94%;反对15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85%;弃权2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8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2646%;反对159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829%;弃权28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525%。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82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69%;反对14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09%;弃权2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0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724%;反对14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744%;弃权28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7532%。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86%;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405%;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78%;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578%;弃权2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5289%;反对13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8294%;弃权26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416%。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584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11%;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87%;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0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8.0059%;反对15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853%;弃权16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0088%。
本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924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14%;反对15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50%;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365%;反对15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330%;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76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147%;反对269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58%;弃权1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9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3410%;反对2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613%;弃权16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977%。
本议案获得通过。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13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876%;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61%;弃权3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3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6.9521%;反对15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490%;弃权34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09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2494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223%;反对14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641%;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7.4494%;反对14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9200%;弃权26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1.630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永超律师、刘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