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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卫医学: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指定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和联系电话等事项。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

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2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上述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提供的数据资料显示,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共109名,代表股份数2329084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432%,其中: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7人,代表股份231968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07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的规定

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0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94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9%;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5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62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20%。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3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5%;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5%;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5%;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4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64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94%;反对1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5%;弃权2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8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46%;反对15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29%;弃权28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8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9%;弃权2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724%;反对1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4%;弃权2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32%。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6%;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9%;反对13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5%;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5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0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8%;弃权2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89%;反对13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4%;弃权26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16%。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584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1%;反对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9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9%;反对15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53%;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88%。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92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反对1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650%;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1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65%;反对1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30%;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

2025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76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7%;反对2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8%;弃权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10%;反对2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13%;弃权16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77%。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1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6%;反对1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1%;弃权3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7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21%;反对1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0%;弃权34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7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32494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3%;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8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4%;反对1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00%;弃权26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05%。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系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以下无正文)

8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吴小亮范永超

________________刘璐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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