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0证券简称:兰卫医学公告编号:2025-033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2025年9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19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1人,代表股份2226257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5.86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
21668070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7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59450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5945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人,代表股份
59450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8%。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44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37%;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9%;弃权12100(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3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701%;反对26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264%;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035%。
本议案获得通过。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采取逐项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74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0%;反对2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68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825%;反对28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98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9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8%;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7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8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0128%;反对2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768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5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52%;反对28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90%;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4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505%;反对
28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30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44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36%;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0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636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2651%;反对26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16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45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7%;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3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337%;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05%;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658%。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7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60%;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8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67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808%;反对
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005%;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7.《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38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710%;反对27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15%;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58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5.1709%;反对27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5482%;弃权1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80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236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8643%;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299%;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6430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4.9186%;反对28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4.8628%;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2187%。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刘璐律师、余子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