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0证券简称:兰卫医学公告编号:2026-021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5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6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主持。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长宁区临新路268弄1号楼兰卫医学2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曾伟雄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9人,代表股份225160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6.499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21510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83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364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人,代表股份8455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805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364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58%。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2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1%;
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12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2%;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2%;
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3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5%;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3%;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2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8%;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弃权3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89%。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上海兰卫投资有限公司、曾伟雄先生、上海慧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均已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216673308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80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4%;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5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527%;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弃权3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27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4%;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21%;
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2026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0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0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73%;
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15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2%;反对
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10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37%;
反对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75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2%;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37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36%;
反对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12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42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14%;
反对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7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指派范永超律师、李鑫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