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一)根据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
划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6年 10月 2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4.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49元/股。
特此公告。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