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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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GLO2026BJ(法)字第 08152-1号
致: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环球”)接受常州匠心独具
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就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和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进行了法律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为了确保法律意见书相关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赖于匠心家居的如下保证:
匠心家居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文件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对于本所无法独立查验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匠心家居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出具的有关证明、说明文件。
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问题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亦不具备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进行核查和判断的专业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系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出具,且仅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已公布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外国法律的适用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授权1、2026年 9月 4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并同意提交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2、2026年 9月 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
3、2026年 9月 1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丁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6年 10月 9日召开的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6年 9月 15 日至 2026 年 9月 24 日,公司对《激励计划(草案)》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6 年 9月 24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5、2026年 10月 9日,公司召开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
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本次调整及授予履行的程序1、2026年 10月 2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2、2026年 10 月 28 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在相关议案表决时已回避。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及授予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
(一)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调整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原拟授予激励对象中,1人因从公司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人数、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由 185 人调整为 18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84.90万股调整为 284.60万股。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公司于 2026年 9月 15日召开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以总股本 28439762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5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合计派发现金 142198810.5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6年 9月 24日实施完毕。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如下:P=P0-V=17.99 元/股-0.5元/股=17.49元/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 202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 2026 年 10月 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 年 10 月 28 日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后 60日内的交易日,且不属于《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84.6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7.49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对授予条件的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公司方可依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该等外籍员工任职于公司关键岗位并在经营管理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15-44号)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及与本次调整及授予
相关事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授予日,公司及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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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劲容 王亚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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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欢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