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的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市场化方向,推动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对标,强化经营责任意识,激发企业活力;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与经营责任、经营风险相适应,与业绩考核紧密挂钩,有效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性;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轻重相符;
(四)坚持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领取报酬。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
享受公司其他薪酬、社保或福利待遇等。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后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
酬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一)基本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应,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岗位职责、行业薪酬水平等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内部相关薪酬考核管理办法及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公司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
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拟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相关薪酬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
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
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
以根据情节轻重减少、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若已发放的,公司可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处罚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或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被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含离任人员)在收到公司薪酬追索扣回书面通知后一个月
内拒不退还追索扣回金额的,公司保留采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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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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