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是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者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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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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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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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
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重要环节和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要求其提供有关内幕信息基本情况的书面资料,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上述文件汇总好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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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
第三款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
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非相关的部门或者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影响公司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事项,在启动前应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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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业务关系确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提
供信息之前应确认是否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并在取得董事长批准之后提供。
第二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U 盘、录音
(像)带、光盘、移动硬盘、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
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不相关人员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七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主动报告并寻求妥善处理方式,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九条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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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序姓名/证件证件知情与公司所属关系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登记登记本人国籍职务号名称类型号码时间关系单位类型信息地点信息方式信息内容信息阶段时间人签字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备忘录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时间地点筹划方式参与决策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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