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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锅股份: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8 00:00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张家港海锅新能源

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锅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截至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全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主要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1法定代表人:范力

保荐代表人:尹宝亮、毕宇洪

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0512-62938168东吴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原委派尹宝亮先生、骆廷祺先生为该项目

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2021年9月至

2024年12月。同时,东吴证券作为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及主承销商,委派尹宝亮先生、毕宇洪先生为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间自

2023年6月至2025年12月。为更好地开

展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东吴证券委派毕宇洪先生接替骆廷祺先生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发行人全称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63

注册资本10436.0724万人民币注册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办公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南丰村法定代表人盛天宇

实际控制人盛雪华、盛天宇、钱丽萍董事会秘书杨华

联系电话0512-58903303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2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重点和计划,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发表独立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检查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4、定期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以上管

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5、对公司进行定期现场检查,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2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1.4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037849.73元(不含税),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962141.67元。2023年6月7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的验资报告》(天衡验字[2023]00071号)。

3东吴证券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保荐和持续督导职责。

(二)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

公司将募投项目“高端装备关键零组件精密加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

日期延期至2024年12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已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该募投项目于2024年7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结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4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海锅股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5(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尹宝亮毕宇洪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范力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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