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8月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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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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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
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与会议讨论事项
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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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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