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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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24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于 2025年 10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
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3日下午14:30在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15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700625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75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均为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6369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559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6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1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62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748%。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公司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决结果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7%;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2、审议《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0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5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757%;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本议案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2.03、审议《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9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6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
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8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388%;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2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08%。
2.0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05、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2.0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0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08、审议《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09、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2.10、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
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2.11、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70%;
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9%。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2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104%;弃权10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846%。
2.12、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61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61%;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73%;
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7%。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050%;反对3827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9731%;弃权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9%。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何永伟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沈高妍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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