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3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根据《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由9.03元/股调整为8.54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一)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根据其他独立董事委托,独立董事王宝庆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三)2024年8月30日至2024年9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202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七)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八)2026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价格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
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公司于2025年6月6日披露了《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2日,以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2847362股后的1031726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0元,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03172638股×2.00元/10股=20634527.60元(含税),每股现金红利(含税)为0.1946286元。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6月13日实施完毕。
(二)公司于2026年6月9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5日,以总股本扣除已回购股份2847362股后的10317263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00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总额=103172638股×3.00元/10股=30951791.40元(含税),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含税)为0.2919429元。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6年6月16日实施完毕。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P=P0-V=9.03-0.1946286-0.2919429≈8.5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1、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
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次调整相关的公告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9月 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