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1目录 正文....................................................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5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7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13 四、结论性意见..............................................16 2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85191300 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情况,本所特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行人已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3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本次发行过 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本次发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次发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4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表决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及授权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2023年4月4日,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 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除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发行对象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丝弦投资”)外,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后,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 2023年6月28日,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对丝弦投资的认购规模进行调整,由“其拟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调整为“其拟以不低于人民币18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2023年12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5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20日。 2025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4月20日。 (三)本次发行的授权 2023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为保证本次发行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 2024年1月11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4月20日。 2025年4月1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4月20日。 2025年5月9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议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推进,结合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和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决策下列事项:在公司本次发行过程中,如果有效申购金额达到或超过认购邀请文件中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且按照竞价程序簿记建档后确定的发行股数未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与联席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后,可以在不低于发行底价的前提下,对簿记建档形成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最终发行股数达到认购邀请文件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如果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启动追加认购及相关程6序;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指定人士负责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相关事宜,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四)监管部门的审核及注册2024年10月25日,深交所向发行人出具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同意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37号),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发行应严格按照报送深交所的申报文件和发行方案实施,该批复文件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公司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本次发行的过程和发行结果 (一)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2025年5月15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信证券与国信证券合称为“联席主承销商”)确定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询价对象列表》(以下简称“《询价对象列表》”) 并随《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向深交所报送。《询价对象列表》中共计135名特定投资者(未剔除重复机构),包括了47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29家证券公司、17家保险公司、14家其他机 构投资者、8名个人投资者,以及截至2025年5月9日收市后发行人前20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2025年7月4日,发行人与联席主承销商更新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并向深交所报送了启动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 自报送《询价对象列表》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125名新增投资7者的认购意向,并将其加入《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名单中。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资料,2025年7月4日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向上述260名特定投资者发出《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邀请其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认购邀请书》包含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安排、适用的保证金及违约时的处理方式(保证金未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20%)、发行 价格的确定、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认购邀请书》同时明确了中止发行情形和相应处置安排;上述《申购报价单》包含了认购价格、 认购金额、认购产品信息、承诺事项以及认购对象同意按照最终确认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和期限缴纳认购款等内容。 根据《发行方案》和《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7月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2.52元/股。按发行底价计算,本次发行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47923322股,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决议,符合《发行方案》的规定;上述《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及形 式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且合法有效。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5年7月9日8:30-11:30期间,在《认购邀请书》规定时限内,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2名投资者以传真、现场方式提交的《申购报价单》。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保证金到账信息,除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 投资者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8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元/股)(万元) 13.428500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0211400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康祺资产耐心 213.308000 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4.991800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894700注 13.097700注 13.472000 4钟革13.074000 12.678000 14.011900 5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522800 13.123500 13.892300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193400 13.183100 7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523300 8王洁14.083000 13.392500 9陈蓓文12.892800 12.533000 13.302200 10王惠琴12.832200 12.522200 1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13.201900 12尹岩龙13.511800 13杭州高银供应链有限公司13.291800 13.531800 14薛小华12.932000 12.632300 15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5.531800 16陈学赓13.131800 9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投资者名称/姓名(元/股)(万元) 17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021800 12.832600 18丽水市富处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2.602800 12.523000 四川振兴嘉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振12.651800 19 兴嘉杰壁虎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2.552200 20应向军12.991800 21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2.521800 22杨岳智13.001800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填写的《产品申购信息表》和《询价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等申购材料,经联席主承销商和本所律师核查认定,因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其中一只资产管理计划100%出资人系联席主承销商国信 证券的关联方,而将该产品对应的申购金额剔除。剔除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的第二档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金额为4690万元,第三档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金额为7680万元(剔除前的申请金额见上表标注部分)。除此之外,上述申购中不存在无效的申购报价。 (三)发行价格及配售情况本次发行由联席主承销商通过竞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本次发行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其获配情况的具体过程如下: 根据认购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及《认购邀请书》确定的定价原则,按照申购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后,当申购价格为13.02元/股时,对应的申购金额首次达到/超过60000.00万元(含丝弦投资认购金额2000万元),故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13.02元/股,认购总股数为46082949股1,募集资金总额为599999995.98元。 根据《发行方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丝弦投资拟以现金2000万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且应优先满足其认购,其他股票由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认购。丝弦投资不参与本次发行的竞价过程,且接受其他发行对象的竞价结果,并与其他发行对象以相同的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原则进 1认购总股数已超过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未触发《发行方案》规定的发行失败情形。 10行配售,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配股数和金额如下: 序号投资者(发行对象)名称/姓名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丝弦投资153609819999995.9618 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6544497200080.886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 3合伙)-康祺资产耐心4号私募614439379999996.866 证券投资基金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89861776799993.346 5钟革307219639999991.926 6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8817234999999.446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61136733999998.346 8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38095230999995.046 9王洁230414729999993.946 10陈蓓文192012224999988.446 11王惠琴168970821999998.16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2145929318999994.866(资产管理) 13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38248817999993.766 14薛小华138248817999993.766 15尹岩龙138248817999993.766 16杭州高银供应链有限公司138248817999993.766 17陈学赓138248817999993.766 合计46082949599999995.98/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共17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11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除丝弦投资外,其余发行对象 均在《询价对象列表》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未超过《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亦未超过《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拟发行数量,对应募集资金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总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获配情况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签订股份认购协议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和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五)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2025年7月10日,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获得配售的发行对象发出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通知书》”),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银行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缴款与验资 2025年7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证报告》(编号:天健验〔2025〕196号),确认截至2025年7月14日15时止,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资金合计 人民币599999995.98元; 2025年7月16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编号:天健验〔2025〕22号),确认截至2025年7月15日11:39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已发行股份46082949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95.98元,扣除前期未支付国信证券的保荐费与承销费后,余额人民币 592699995.98元已汇入发行人银行账户;募集资金总额599999995.98元扣除 12发行费用14505062.15元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85494933.83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46082949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539411984.83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 会发布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根据《认购邀请书》,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界定为 R3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3-稳健型”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可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认购对象按《认购邀请书》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对本次发行中获配股份的认购对象进行了投资者适当性核查,其核查结论如下表所示: 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姓名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 丝弦投资 普通投资者 C4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康 3 专业投资者 I 是 祺资产耐心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5 钟革 普通投资者 C5 是 6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8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专业投资者 I 是 13产品风险等级与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姓名投资者分类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9 王洁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0陈蓓文专业投资者Ⅱ是 11 王惠琴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 专业投资者 I 是 13 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4 薛小华 普通投资者 C5 是 15 尹岩龙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6 杭州高银供应链有限公司 普通投资者 C4 是 17 陈学赓 普通投资者 C4 是 (二)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基金相关登记备案的情况 根据联席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如下: 1、无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的认购对象(12名) (1)钟革、王洁、陈蓓文、王惠琴、薛小华、尹岩龙和陈学赓为个人投资者,其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3)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 (4)舟山丝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高银供应链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涉及向他人募资情形。 以上认购对象不属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须登记或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14募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备案或私 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等手续。 2、需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或产品备案的认购对象(5名) (1)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其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2)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资产管理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3)广州康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其管理的“康祺资产耐心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范围内须登记的管理人及备案的产品,已按照规定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三)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承诺及其提供的申购文件、发行人及 联席主承销商的书面确认并经查验,本次发行对象中除丝弦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外,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其他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 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存在向认购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15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本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股份认购协议》的签订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 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关于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和《发行方案》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及《发行方案》的要求,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 记备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除丝弦投资外,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 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 影响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5、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 资本增加、公司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1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华晓军 经办律师:沈娜 经办律师:胡嘉冬年月日 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