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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利: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万事利 --%

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 77号 黄龙国际中心 A座 16层

邮编:310012

电话:(86-571)2689-8188传真:(86-571)2689-8189

junhehz@junhe.com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

有效的《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25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1.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2025年10月3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杭州市天城路68号万事利科技

大厦 B座 2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79141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708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4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6%。

3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830844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77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

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

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各项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82728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反对3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通过(特别决议)。

2.《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118276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0%;反对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11827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03《独立董事制度》

同意11827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0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同意11827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05《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同意11827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52.06《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同意11827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6%;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2.07《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同意118272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8%;反对3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5%;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08《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同意118271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0%;反对3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弃权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表决结果:通过(其中议案2.01和议案2.02特别决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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