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7证券简称:显盈科技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7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9.04万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67元/股。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7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7月24日为授予日,以15.67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89.0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形式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二)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三)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9723.60万股的0.92%,本次授予为一次授予,无预留权益。
(四)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9人,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1名外籍人员。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划公告日公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司股本总额(万股)的比例(%)
的比例(%)
财务总监、
1陈英滟中国6.507.300.07
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
2宋煜中国6.507.300.07
经理董事会秘
3陈立中国书、副总经6.507.300.07
理
副总经理、
Mao Dan
4加拿大产品中心总6.507.300.07
yun监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563.0470.800.65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5人)
合计89.04100.00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外籍员工 Mao Dan yun。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五)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通过后60日内授出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期限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4、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归属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50.0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归属期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50.00%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5、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归属后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5.67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5.67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个归属期
1、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即增长至72445.23万元;
2、以2024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
即增长至1344.35万元;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6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二个归属期率不低于20%,即增长至82794.55万元;
2、以2024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增长率不低于60%,
即增长至1955.42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且剔除东莞市润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润众”,2025年2月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考核期间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且剔除东莞润众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S-卓越、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
格5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归属比例:
考核结果卓越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类限制性
绩效评定 S A B C D股票
归属比例100.00%100.00%100.00%80.00%0.00%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3、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4、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5年7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6、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89.0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7月24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89.04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
额9723.60万股的0.92%,均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3、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29人。
4、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5.67元/股。
5、限制性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
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6、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本激励计获授的限制占授予限制划公告日公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总数司股本总额(万股)的比例(%)
的比例(%)
财务总监、
1陈英滟中国6.507.300.07
副总经理
董事、副总
2宋煜中国6.507.300.07
经理董事会秘
3陈立中国6.507.300.07
书、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
Mao Dan
4加拿大产品中心总6.507.300.07
yun监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
563.0470.800.65
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25人)
合计89.04100.000.9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包括外籍员工 Mao Dan yun。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
舍五入所致,下同。
7、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归属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50.0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归属期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50.00%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8、本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限制性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实质是公司赋予员工在满足可行权条件后以约定价格(授予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员工可获取行权日股票价格高于授予价格的上行收益,但不承担股价下行风险,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存在差异,为一项股票期权,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交易。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以2025年7月24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68元/股(2025年7月2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29.68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40.04%、33.51%(分别采用创业板综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2年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00%。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经测算,公司于授予日2025年7月24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9.04万股,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1309.06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需摊销的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量(万股)(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89.041309.06487.80654.53166.73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归属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正向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持股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八、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个人所得税缴纳的资金安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一)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如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
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建立聘任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1名外籍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89.0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89.04万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十二、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