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显盈科技”)的委托,就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作废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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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作废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5年7月7日至2025年7月1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5年7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3法律意见书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5年7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2025年7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及《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以2025年7月24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9名激励对象授予89.04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及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作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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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激励计划关于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以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
第一个归属期率不低于5%,即增长至72445.23万元;
2、以2024年度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
即增长至1344.35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且剔除东莞市润众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润众”,2025年2月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考核期间内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且剔除东莞润众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571号),结合相关财务数据,在剔除东莞润众影响、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后,公司2025年度营业收入为70876.60万元,2025年度净利润为-5339.12万元,均未达到本激励计划约定的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对应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能成就。据此,本次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期全部可归属限制性股票44.52万股全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其中,包含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对应的第一期作废股份7.75万股。
(二)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作废剩余限制性股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激励计划原有29名激励对象中,共计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前述4名离职激励对象合计获授限制性股票15.5万股,按两期均等归属规则,分两期各7.75万股。其中,第一期对应的7.75万股已随公司2025年业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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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同步作废;其第二期尚未归属的7.75万股,因激励对象离职无归属资格,单独予以作废处理。
综上,董事会决定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52.27万股。根据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25人,剩余已获授未归属限制性股票36.77万股。
(三)本次作废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作废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6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2026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两次会议先后审议通过
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时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丧失激励资格,公司对合计52.27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激励对象25人,剩余已获授未归属限制性股票36.77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履行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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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周江昊
经办律师:
黄超颖年月日



